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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广州拆迁补偿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8-19 05:48:0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广州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广州拆迁补偿新政策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高考知识网在网上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广州拆迁补偿最新标准的信息。注:广州拆迁补偿标准请以广州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本文仅仅起到参考作用,真实性与否并未做核对。

广州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有效期为5年

征收补偿分两部分

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两者相加

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

市场价格的115%

另外

还设住宅搬迁费用

以及安置费用

如果安置房不足

市、区人民政府

可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方式

筹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

安置房源

昨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新《实施办法》”)。记者获悉,新《实施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进行多方面优化。

其中,对征收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由原来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调整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并给予同一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奖励。

新《实施办法》于2017年12月21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实施办法》三大亮点

1.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调整为“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2.新设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

3.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并细化搬迁费的具体内容,同时强调各区政府可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

01

征收补偿怎么算?

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02

安置房源不足怎么解决?

针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迁安置或产权调换,目前广州各区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新《实施办法》中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筹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源。

03

不满意方案怎么办?

新《实施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新《实施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04

住宅搬迁费用怎么算?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05

安置费标准怎么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06

“住改商”的房屋怎么补偿?

新《实施办法》中,对于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时期给予不同标准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标准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