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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及发放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2 13:55:1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8-2019年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及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但是不同省份政策不同。本文现代知识网小编整理了关于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的相关政策,可供参考!

黑龙江省目前依然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每月10元奖励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补助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