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湘潭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湘潭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湘潭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湘潭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湘潭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发〔2018〕18号
在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药材、果树、苗木搬迁补助标准
搬家费、过渡费、误工及农具补助、交通补助标准
房屋主体及装(修)饰补偿标准
预制场、砖厂、沙场等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助标准
关于征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征拆房屋一律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主体房屋补偿标准包括超深基础)。单层建筑(平房)和楼房的底层,按房屋前后经墙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檐廊、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其建筑面积按全面积计算,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1.1被征拆房屋属单层建筑(平房)的,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1.2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予补偿。
2.被征拆房屋的层高,单层建筑(平房),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共墙的按1/2面积计算,寄搭主体的作无墙处理。
3.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包干补偿标准,视被征拆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结合成色计算补偿。使用次品和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修)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实行自拆自建的补偿价还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重建地、重建宅基地填(挖)土方、基础超深、基础砌筑及“三通一平”等所有项目。
4.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被征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包干补偿标准,均已包括原房屋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础),符合结构要求的砖、石、桩基础、阳台、踏步、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5.本办法规定的水电齐全,包括房屋内外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其补偿包含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热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
6.被征拆房屋的墙、门、窗、楼面、地面、平顶、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不符合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补偿标准核减处理。
7.补偿后的被征拆房屋残值归征地单位所有。
8.宽2.5m以下(不含2.5m)道路列入附属设施包干补偿。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中
还有哪些重点内容呢?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点击查看全文)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0%。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组织分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二)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资格;
(三)依法参与并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及相关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规定。
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给予货币补贴。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按35?/人、2800元/?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依据本条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低于本条规定标准的8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虽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擅自加高、升层或超面积的部分;
(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抢搭抢建及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其明确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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