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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1 20:49:1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德宏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德宏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德宏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德宏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德宏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德宏州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抓住国家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解决我州城市功能设施建设的资金困难,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2018?2020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和“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把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库存相结合,切实提高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推进全州经济社会与城市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棚户区改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任务,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群众呼声高的片区,科学编制规划,积极高效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棚改纳入年度的重点工作,统筹组织安排资金和政策,在土地、资金、税收、金融等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共同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三)集中力量,整体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作用。举县市之力,全面动员各级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强大合力。通过“六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宣传、统一培训、统一人员、统一流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四)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争取绝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可基础上,“一个政策,一把尺子”贯穿始终,文明征收、文明棚改,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施策、因城施策、一片一策、分类征收”,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城镇危房改造、老旧楼房改造等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坚持“统筹规划、分片算账,打捆组织实施、资金自求平衡”,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棚户区做好前期论证,与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肥瘦搭配、就近整合、统筹捆绑,采用灵活的安置模式实施。

(六)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相互协调、综合配套,把棚户区改造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地面地下停车位、污水与垃圾收集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3号)。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8号)。

(十)《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云建房〔2012〕246号)。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四、目标任务

立足到2020年实施棚改户数不低于全社会家庭户数的10%、基本完成全州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的目标,全州“十三五”期间计划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5万套以上。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旧住宅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规划建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力争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方便群众入住。

2018?2020年,全州计划实施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城市棚户区6818套,计划总投资804642.69万元,可获得上级补助13636万元,计划贷款589330.15万元。其中:芒市1258套,计划总投资75480万元,计划贷款60400万元;瑞丽市1516套,计划总投资143162.69万元,计划贷款114530.15 万元;盈江县3337套,计划总投资513000万元,计划贷款356000万元;陇川县227套,计划总投资18000万元,计划贷数14400万元;梁河县480套,计划总投资55000万元,计划贷款44000万元。

(一)2018年全州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2737套,计划总投资297242.69万元,计划贷款236194.15万元。其中:芒市450套,计划总投资27000万元,计划贷款21600万元;瑞丽市700套,计划总投资45242.69万元,计划贷款36194.15万元;盈江县1200套,计划总投资192000万元,计划贷款152000万元;陇川县227套,计划总投资18000万元,计划贷款14400万元;梁河县160套,计划总投资15000万元,计划贷款12000万元。

(二)2019年全州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2184套,计划总投资259400万元,全州计划贷款177536万元。其中:芒市408套,计划总投资24480万元,计划贷款19600万元;瑞丽市416套,计划总投资49920万元,计划贷款39936万元;盈江县1200套,计划总投资165000万元,计划贷款102000万元;梁河县160套,计划总投资20000万元,计划贷款数16000万元。陇川县当年不实施。

(三)2020年全州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897套,全州计划总投资248000万元,全州计划贷款175600万元。其中:芒市400套,计划总投资24000万元,计划贷款19200万元;瑞丽市400套,计划总投资48000万元,计划贷款数38400万元;盈江县937套,计划总投资156000万元,计划贷款102000万元;梁河县160套,计划总投资20000万元,计划贷款16000万元。陇川县当年不实施。

在此基础上,力争将更多任务数纳入国家计划。加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更安全、住得更舒适,助力城市人居环境提升。

按照省政府棚改工作时间节点要求,每年棚改指标任务开工率,当年6月底前不低于60%、8月底前不低于80%、10月底前必须全部开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量化细化开工进度等指标,精细到每月、每周、每个项目,倒排工期、靠前指挥,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

五、建设标准

(一)优化规划设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生活、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确定安置住房布局,优化户型设计,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安置房的户型设计方案要严格把关,及时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绝大多数安置户的满意度。

(二)完善配套设施。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气、电力、电信、无障碍设施与污水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配建管理用房及公共服务场所,达到城市居住小区标准。

(三)落实绿色规范。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安全卫生、绿色环保、节地节能等规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执行绿色建筑规范,运用绿色建材产品,创造节能、低碳、生态、环保的宜居环境。

(四)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建设工程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和发展工程,是实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有效载体,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惠民生、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棚改机遇,强化工作措施,推动落实见效。

(二)简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沟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棚改项目工作。进一步缩减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评批复、可研批复等各类审批手续办理时限,推行“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进度。

(三)加快房屋征收,鼓励货币化安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创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思路,积极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推进完成征收安置工作。征收安置工作要全面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在安置方式上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尊重居民意愿自愿选择,通过灵活的安置方式,从不同层面满足居民的安置要求,把更多的选择权公平合理提供给居民。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满足棚改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同时可促进库存商品住房销售,要重点加大政策宣传,引导鼓励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在组织或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源时,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五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特别是通过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

(四)严格基本程序,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8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要统筹落实棚改资金来源,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好棚改贷款衔接工作,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五)加强政策宣传,讲诚信取信于民。要坚持诚信政府、法制政府的基本准则,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开设棚改热线电话,制作棚改宣传手册,设立棚改公告栏等,全面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居民作出的承诺,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争取绝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可,共同完成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

(六)奖励引导速迁,打击违法阻迁。坚持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让利于民的补偿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先签约、先搬迁、先受益的补偿机制。通过速迁奖励、整楼搬迁奖励、契税减免、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居民配合支持棚改工作对借棚户区改造之机,采取抢栽、抢种、抢建和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正当行为,企图增加补偿的,坚决予以打击,涉及违法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手软,确保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三年安排200万元棚改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具体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抓紧落实三年计划及有关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城镇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宣传及信访维稳等各项工作,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棚改文件、材料、信息的起草、印发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有关实施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负责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涉及棚改工作的协调;做好棚改项目计划编制、资金申报、任务分解、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其他相关业务。州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棚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配合住建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负责将项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其他相关业务。州财政局主要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和中央及省财政对我州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落实各级棚户区改造专项配套补助资金;督促县市政府加快制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有关支持措施并抓好落实;督促县市政府及时偿还购买棚改服务财政性还款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监管;负责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贷款及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工作和其他相关业务。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棚改用地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报批工作,并按年度计划供地;负责土地手续办理及土地收储供地工作;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负责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土地审批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其他相关业务。州金融办、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州银监局主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融资协调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棚改信贷支持力度,指导监督金融机构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发挥街道社区及居民理事会作用,做好棚改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城镇低保及低收入群体的审核把关工作。州公安局主要负责棚改维稳工作,制定维稳工作处置预案,打击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州审计局主要负责抓好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年度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业务。州信访局主要负责棚改维稳工作,制定棚改维稳工作处置预案;做好上访群众接待工作,引导上访人依法上访,依法维权。州司法局及州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相关法律程序、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做好对被征收人进行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咨询的解释工作。负责政府出台政策的审核把关、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强制征收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听证会等工作和其他相关业务。州农业发展银行、州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宏康公司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棚改融资贷款有关要件,负责棚户区改造所需的贷款申请、发放和还款工作。州传媒集团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宣传报道和其他相关业务。州招商局主要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相关项目的招商工作。州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进度、严格查处弄虚造假、以权谋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全方位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形成推动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为高位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州政府成立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棚户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指挥。各县市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棚改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融资贷款、规划建设、征收安置等具体工作。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棚改工作的强大合力。对列入国家棚改任务的项目,要高位推进、明确责任、倒排工期,确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

(三)加强依法征收,推进文明棚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住户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意见,在绝大多数住户支持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安置工作。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城市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矛盾问题集中,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基层组织桥梁纽带的作用,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帮助搬迁户解决搬迁、租房、生活等实际困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理解、支持和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加强资金筹措,强化资金监管。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银行贷款为主,上级补助和政府投入为辅,社会筹集为补”的办法多渠道筹集。优先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给予的棚改项目低息中长期贷款,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的专项建设基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棚户区改造缺口资金,可通过商业贷款,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方式解决。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渠道多样化。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确保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六)确保土地供应,加强税费减免。要把棚改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换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财政、税务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按照规定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同时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企业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七)加强考核问责,强化监督检查。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对棚改工作采取动态考核,对于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要予以奖励。同时也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机制严肃问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德宏州2018-2020年度棚改建设指标任务及资金

需求计划表

2018德宏州棚改建设指标任务及资金需求计划表







序号地区名称年度年度建设任务  (套)计划总投资(万元)计划贷款数(万元)建设专项基金计划申请额度  (万元)实施地点备注
合计20182737297242.69236194.15212648.538
计划贷款数为总投资80%
1芒市201845027000216000松树寨片区及斑色路片区
2瑞丽201870045242.6936194.1529048.538滨江片区
3盈江201812001920001520000老医院家属区片区
4陇川201822718000144003600章凤镇上章凤村片区
5梁河201816015000120000南甸宣抚司署周边片区 

2018年,将实行新的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改变:

一、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二、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另外,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三、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可供农民自由选择。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

国家在2017年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

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

↓↓↓

宅基地的补偿

社会保障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宅基地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例如,江西省大余县征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2172元,土地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偿倍数为7倍,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6924元。

四、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强令禁止三种拆迁行为

农村农民在实际拆迁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迁待遇,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做出明确指示,以下三种拆迁行为强令禁止:

强拆暴拆行为;

先拆后补行为;

拆迁无公示行为。

4种无证房屋也可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