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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及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04 14:05:07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现在我国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在城市,这些都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当年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独生子女的父母都已经上了年纪了,如今他们要面对的是自己日后养老的问题。现在国家为帮助独生子女家庭解决日后的养老问题,出台了相关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而且部分补贴还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长.那么2019年贵州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如何规定的?贵州最新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有何改变?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关于贵州独生子女最新相关政策,可供参考!

1、贵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要涨

修改后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

据悉,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且与上位法冲突,所以对《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有独生子女证的恭喜:补助标准提高,凭证领钱!

人民日报发文表示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原来是国务院在去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其中,方案指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补贴主要包含以下3个项目:①计划生育家庭特殊补贴;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贴;③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补贴。这3个项目是全国统筹的,也就是说发放的标准是一致的,当然每个地方的具体落实政策不一样,其他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计划生育补贴就已经正式实施了,所以,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有独生子女证的赶紧到村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去咨询,赶紧去领这笔补贴!

3、部分地区政策落地 有独生子女证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

在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虽然没有公布具体的补贴标准,但是有些地区已经公布了补贴的金额。

江西:独生子女奖励要这样申请

记者了解到,2019年江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时间1月至3月31日止,年审时间9月到10月初结束。

奖励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佛山提高奖励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佛山市正式出台《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增加了!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受惠群众共约18万人,财政投入约4.2亿元。

明确奖励对象

1、《奖励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① 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② 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③ 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2、《奖励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可以参照第二条申领奖励金的4种情形:

① 符合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③ 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④ 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奖励金计发时间

1、《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3、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原来已经正在领取每月15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新《奖励办法》实施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新的奖励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新增对象的奖励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相关申请手续及其他事宜请按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