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拓宽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选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及《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购买商品房作为回迁安置住房,是新形势下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可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缩短回迁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消化现有存量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坚持政府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
第四条坚持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房,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源实际,自愿提供安置房源。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实行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源公开、阳光操作,择优选择房源。
第六条 坚持合力推进、共同承担的原则。采取政策补贴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让利一部分,回迁居民承担一部分的办法,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做到政府能负担,企业能接受,百姓得实惠。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房源管理
第七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作为回迁安置房的商品房房源筹集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购买价格的确定。市安居办每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户型匹配、价格合理、符合货币化安置购买存量商品房条件的楼盘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测算平均价格的,按测算平均价格上浮10%确定购房最高限价;反之按不高于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作为购买价格。
第九条 符合户型匹配、商品房销售价格低于购房最高限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安居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供房意向书;
(二)房源信息表,载明商品房的位置、户型和套数、装饰装修情况、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三)商品房的前期手续;
(四)市安居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安居办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源列为安置房源,并将房源信息备案管理。同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源信息的,应在调整前征求市安居办意见,市安居办同意后方可调整。市安居办应适时更新房源信息。
第三章安置对象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安置对象的确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列入我市 2015?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被征收人为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选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相关信息,安置对象持房屋征收通知书自行组织团购或自主选购,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具体房源、签订认购协议。已签订认购协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出售。
第十三条 安置协议的签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协议中列明核定的购买商品房房款总价和购买商品房补偿款及两者差价情况。购房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支付;购房补偿款购房后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置对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大于最大户型标准,而选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最大户型标准的,剩余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
第十四条 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房款总价和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补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房款总价=认购协议确定的商品房购房总价-商品房购房总价×8%;
(二)购买安置房源商品房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扩大面积市场价+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
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其他补偿、补助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房款结算。安置对象依据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安置协议,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并结算购房差价款,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安置对象按规定承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与辽源市鑫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
第四章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提供项目房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进入交易平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与市安居办签订合同内容,提供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源,办理权属登记等证件,并严格按准入条件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在安置房源中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的,享受认购协议确定的商品房购房总价8%的优惠;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安置对象3个月临时安置费。安置对象须在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交付市安居办。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上报存量房相关材料,做好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工作;龙山、西安区人民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棚户区居民的房屋征收、组织购房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算,我市符合准入条件的商品房楼盘的销售均价为3171元/平方米,上浮10%即3488元/平方米作为购房最高限价,指导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回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工作。今后每年的销售均价确定,均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辽源市鑫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 龙山、西安区人民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安置对象自主购买安置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事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源,实现产权调换安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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