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相信大家难免会因为生病请假,但是,病假工资该怎么算呢?
案例一
王先生是太原某公司职工,月工资为3800元。今年7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公司给王先生发放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王先生说:“太原城六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20元,在病假期间,工资低于这个标准,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吗?此外,关于医疗期有无相关规定?”
生病住院期间,单位发放的月工资低于太原最低工资标准,当事人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咨询律师得知,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指的是扣除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
也就是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关于医疗期,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上述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案例二
王女士称“上个月我因为生病向公司请了10天病假,回来后发现这10天的工资都扣掉了,我之前从未请过病假,不知道请病假应该怎么扣工资,这样扣合理吗?”
用人单位能否不发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
不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显然,王女士请假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她病假工资,而是把她10天的病假工资都扣掉了,这样是不合理的。
那么,病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首先,我们要把病假分为两类:“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短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
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
职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患病超过六个月以上的:(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4)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职工相应补助。(5)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王女士有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第一,请病假时,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病假工资,员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依然未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还不能解决问题,建议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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