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赵女士在一家销售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不过,在工作的第一个月底,赵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
可是,当赵女士将情况告诉公司领导后,却被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声称,这属于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赵女士能否享受公司的相关待遇?
律师观点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出充分理由。试用期间怀孕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她。公司如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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