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标准
要旨
本案劳动者于2010年9月提交辞职申请书称将在10月22日离职,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批准该辞职申请并已通知劳动者,而按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视为旷工处理。10月26日,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机器切断手指,双方对该日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涉讼。对此,法院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差异、接近证据的远近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对举证责任作出合理分配。本案二审改判确认事发之日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致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鸿飞橡胶有限公司
2010年5月7日,刘致远与上海鸿飞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2010年9月,刘致远因有事要回贵州老家,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其提交辞职报告,否则按公司规定对不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要视为旷工。刘致远遂于9月24日递交辞职书,要求10月22日回家。后刘致远因故未于10月22日回家,而是继续留在了上海。2010年10月26日下午一点半,刘致远在鸿飞公司车间被车床切断两根手指,厂方送其至医院就医,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0月份整月工资,并陆续支付了部分生活费,但双方对事故的赔偿未能协商一致。
2011年3月2日,刘致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刘致远与鸿飞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鸿飞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致远于2010年9月24日提出辞职,公司于同年10月6日已签字同意其在2010年10月22日离职,故自10月22日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致远辩称:其曾提交一份离职申请,并准备在2010年10月22日离开公司,但公司一直没有对离职申请进行过批准,其手指亦是被鸿飞公司的切料机切断。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致远陈述公司没有人通知不同意其辞职,故2010年10月22日是否还在鸿飞公司工作取决于刘致远的意见。若刘致远打算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继续在鸿飞公司工作,应及时通知公司,故应该由刘致远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刘致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刘致远对事发当日在切料机上操作的产品的材料、要求冲型、备胶的内容均不清楚,故无法确认鸿飞公司与刘致远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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