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加班费的知识问题,以免以后在I维权的道路上吃亏,快来看看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内,除了规定工作时间或计件工作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向劳动者提供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休息日可以是一周内的任何一天。】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1、2、3日)】
据此,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加班基数包括底薪、津贴、全勤奖等】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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