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概念解释】
1、大辞海(法学卷)(P238)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而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不规定终止日期,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终止。我国曾大量采用这种形式用于国有企业的转制职工。这对于保护老职工的权益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现在主要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工作)周期长的工作岗位。区别于国外的“不定期合同”(通常是指可以随时解除的劳动合同)。
2、百度百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核心就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明确、准确,到期自然终止;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没有明确下来,只要没有法定情形和双方合意,劳动合同的效力就一直存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大辞海》还是百度百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解释均应该更正。《大辞海》认为,“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终止”;百度百科认为,“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前者排除了法定终止条件,后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修正。
《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仅在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得对终止条件进行约定。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仅限于法定情形出现时,不包括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只是没有明确终止期限而已。
根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形态,分为“可以订立”、“应当订立”、“视为订立”三种情形:
(1)可以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于契约的双方合意,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愿意,任何时候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即必须订立,这是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促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出现这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与《劳动法》相比最大的区别,即不需要《劳动法》所规定的双方合意,即使用人单位不愿意,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视为订立,即双方并未实际订立,但法律推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注意,这里的二倍工资没有11个月的上限,如果两年没有订立就支付24个月的二倍工资,三年没有订立就支付36个月的二倍工资。
当然,这里指的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前面所述的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这一种形态。具体的将在之后的二倍工资中详尽阐述。
2、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与“铁饭碗”划等号!
为什么会产生铁饭碗的认识?粗略梳理一下,大致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国企改制后老员工全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一种传统的固定认知,在这一语境下,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是端铁饭碗的职工,再加之国有企业较为传统的用工模式,加深了这一认识;其二,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运用法律规定不够熟悉,导致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存在较大顾虑,一般不敢轻易解除劳动合同,总是希望能够熬到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样用人单位的风险就小了很多,由此导致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畏惧;其三,办理用工手续不够顺畅,影响了HR解除劳动合同的效率,甚至导致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四,法治环境远未形成,部分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采用堵门、威胁HR、上访等非法治手段,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更甚,让用人单位心有疑虑。
但,究其本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铁饭碗”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该解除照样解除,该终止照样终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仅仅是少了一种终止情形而已,即没有到期自然终止而已。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何时可以OVER?
如前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那么它到底什么时候可以OVER?这是众多HR非常关心的事。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大致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法定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终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愿意,可以随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3)法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HR,您还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您束手无策吗?
(4)劳动者自由辞职,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您还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您栓死在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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