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发文,为配合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为配合新的人口政策,我省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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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发文,为配合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为配合新的人口政策,我省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生育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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