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如何继续?婚假、产假有何变化?26日上午9时,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面两孩”政策及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介绍。
对于备受市民关注度的婚假、产假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实际产假达到158天。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1月22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此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政策在退休后还有没有?烟台市卫计委工委委员、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永秋表示,于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退休或年老时仍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在对相关奖励政策规定上,进行了调整。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而过去则是加发本人5%的工资;同时增加了新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此外,《条例》对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王永秋强调,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即便情况符合也属于违法生育,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有下列6种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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