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稳岗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渝府发〔2012〕118号)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年稳岗补贴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认定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类型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并出具《企业类型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二)受理与审核。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包括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与拨付。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在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公布后参照执行。
七、资金使用
实施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八、执行时间
稳岗补贴政策自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可在提出申请并享受稳岗补贴。
咨询电话:48628253(失业保险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有关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将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明确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稳岗条件的企业。扩大适用范围后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申报企业应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统一稳岗补贴额度。对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与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明确的额度一致,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三、简化补贴申报程序。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公示相关信息,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附件2)。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扩大适用范围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申报补贴时,不再提供企业类型认定证明,只在申报表中自行选取,如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选取其中一项。各区县(自治县)在填报企业稳岗补贴情况时,需对上述三类企业单独统计。
四、强化资金使用效益。稳岗补贴资金可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稳岗补贴在“其他费用支出”的“稳定岗位补贴支出”中核算。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安排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在优先保障失业保险待遇前提下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切实把补贴资金用在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
扩大范围后的稳岗补贴政策,自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稳岗补贴的申报及发放,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9月20日前完成。
五、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经办力量,优化服务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发挥政策稳定岗位、预防失业的作用。要加强失业动态监测,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政策效果,做好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要按时填报《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3),并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区县(自治县)上季度稳岗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前三季度情况表,请于9月28日前报送。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主动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知晓度,保障政策用好用足。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杜纳力甘燕
联系电话:886339028863390788633905(传真)
电子邮箱:cqjyc2012@163.com
附件:1.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样表)
2.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申报表(样表)
3.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编号:
企业申报信息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参保所在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上年度参保 及裁员情况 | 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人) | |||||
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 (不含补缴历史欠费计划)(元) | ||||||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含补缴历史欠费)(元) | ||||||
上年度裁员人数(人) | ||||||
裁员率(%) | ||||||
企业类型 | □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其他(如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选取其中一项) | |||||
企业上年度稳定 就业岗位基本情况 (包括稳定就业人数、稳定就业时 间、稳定就业措施 等内容以及上年裁员情况和原因) | ||||||
企业承诺 | 本企业承诺:以上申报内容(包括裁员率)信息属实,所提供各项 材料真实。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
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意见 | 经初审:该企业提交资料完备,符合享受条件,拟给予稳岗补贴。 (裁员率: %;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补贴金额:元(大写:) 补贴期限:自年月 至年月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
人力社保 行政部门 | 经审定:该企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于年月日至年月 日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同意给予稳岗补贴,提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
注:1.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
2.此表一式三份。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2
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申报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元
序号 | 享受补贴 单位名称 | 享受企业类型 | 上年度 裁员率 (未裁员 为0) |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 稳定岗位人数 | 补贴金额 | 公示 情况 | 企业账户信息 | |||
开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注:1.享受企业类型为:(1)实施兼并重组企业;(2)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③淘汰落后产能企业;④其他 (指扩大范围后的企业)。 2.本表格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填报,一式两份。区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各存一份。 |
附件3
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年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元、人、户
补贴金额 | 享受补贴企业户数 | 受惠职工人数 | ||||||
本季数 | 累计数 | 本季数 | 累计数 | 本季数 | 累计数 | |||
稳岗补贴发放情况 | ||||||||
其中 | 兼并重组企业 | |||||||
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 ||||||||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 ||||||||
小计 |
单位负责人签章:科室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填报说明
1.本表为季报表,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
2.“稳岗补贴发放情况”反映本地区按照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情况。
3.“小计”反映本地区按照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向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上述三类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情况,为三类企业相应数额的加总。
4.“补贴金额”反映本地区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
5.“享受补贴企业户数”反映本地区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户数。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享受稳岗补贴的户数;“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户数。
6.“受惠职工人数”反映本地区因企业享受稳岗补贴,职工相应获得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的人数。如果一名职工同时享受一项以上前述政策优惠,一年之内只计算为一人次。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受惠职工人数;“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受惠职工人数。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7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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