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举证责任的基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及其相关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规定》第六条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特别的规定。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应结合审判实践,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运用进行具体研究。
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还是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都要首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告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主要、最有力的证据是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劳动合同即能证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不可能提供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如果能够提供以下资料,也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其一,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其二,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其三,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入门证、工作卡等;其四,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其五,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
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记载着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水平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依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关于其他合同内容事项,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内容发生变动的
比如,一方认为劳动合同发生了变更,其应当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该包括劳动时间的变更、劳动环境的变更、劳动岗位的变更等等。
劳动合同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规定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掌握证据资源,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作出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都在用人单位处,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上的优势。为了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距离证据较近,具有举证上的优势,除了司法解释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类型外,在实践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还有很多方面。比如,在涉及劳动者提供加班要求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对于是否加班的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表来证明,实际上就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在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是否发放某一时间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发放的证明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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