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录与协议有别,协议有法律约束力
二、申请国家赔偿,时效期为两年
三、遭遇交通事故,可主张哪些赔偿
四、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五、未办收养手续,赠与不受影响
六、申请劳动仲裁地,可考虑自身便利
七、不履行协议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调解问题
笔录与协议有别,协议有法律约束力
李先生问:我的亲戚因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与纠纷另一方去到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现在发现调解笔录上的情况与实施不完全相符。现请问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有何不同之处,调解协议具有何等的法律效力?
潘律师解答:人民调解是一种平等、自愿、无偿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本条内容以及双方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过程中所说的话共同组成调解笔录。因此,调解笔录尽管不属于对双方直接存在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但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证明双方调解协议内容的一种证据。
此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赔偿问题
申请国家赔偿,时效期为两年
刘先生问:我现在已退休,在1959年曾被错判劳动教养一年,1985年取得执行机关的平反。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就此进行赔偿?
潘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1月1日,根据法不涉及既往的原则,1959年所发生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次,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刘先生所被采取劳动教养的时间是1959年,至今已有40余年,显然已超过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综合以上,刘先生的这种情况已经不能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遭遇交通事故,可主张哪些赔偿
廖先生问:5月8日,我妻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认定书确认对方负全责。现在她已经出院,我想知道能主张什么赔偿项目。
黄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此外,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养问题
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王女士问:我2007年离婚,孩子随我,前夫再婚后没有生育,现想要回孩子携带扶养,请问今后孩子长大后要赡养继母吗?另外,前夫一直不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孩子生活费,有的已经超过两年了,还能要求他支付欠付的生活费吗?
黄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同时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免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费给付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只要双方身份关系未消灭,权利人即可依据身份关系主张权利,你的孩子可以要求你的前夫支付尚欠的生活费。
存在抚养关系,继父房产可继承
苏女士问:我母亲再婚时我才12岁,现在继父去世了,遗留有一套房子,我有继承权吗?
黄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只要你和继父之间存在扶养关系,你对继父遗留的房产就有继承权。
未办收养手续,赠与不受影响
覃女士问: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养母”将房子赠与“养女”并办理了公证,内容是:“养母”将房子赠与“养女”。请问赠与关系有效吗?
黄律师解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养母”将房子赠与“养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也没有特别约定以“收养关系有效”为赠与生效的条件,赠与关系就是有效的,不会因收养关系无效导致赠与关系无效。
申请劳动仲裁地,可考虑自身便利
苏先生问:我在一注册地在江西的建筑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工作地一直在南宁,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无故辞退我,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在哪里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呢?
黄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你可以根据有利于本人的便利条件、利于生效文书执行等因素综合考虑管辖机构。
不履行协议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郑先生问:我打算租赁经营一块地,与出租人已达成协议并支付了数千元的定金,现出租人却将地租给别人,我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吗?
黄律师解答: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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