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不必顾及对方是否提起诉讼,否则,一旦法院准许对方撤回起诉,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就马上生效,另一方即使对裁决不服也错失了救济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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