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查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组成仲裁庭。《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1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1人和仲裁员2人组成,首席仲裁员主持审理。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仲裁委员会弄清事实,明辨是非,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仲裁庭成员会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在此基础上拟定处理方案。
四、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另外,仲裁庭开庭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开展仲裁庭的调查、辩论,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五、调解与裁决。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六、送达与执行。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生效的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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