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3年12月12日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0、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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