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不一致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刘恒元,1950年7月10日生,东海县人,1971年参加工作。今年7月15日到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档案年龄与身份证不符,被拒,被要求按档案上记载的1953年7月10日日期办理退休手续。刘不解,前来咨询,认为自己的出生日期没有改过,档案有错误。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国家与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有四个,分别为《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都规定了“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这两个文件已经失效,被劳社部发〔1999〕8号文取代。
劳社部发〔1999〕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由此可见,对职工退休年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处对刘恒元退休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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