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是泰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相关内容。
%的标准为缴费基数,可选择按5.5%、7%或9%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区别是:按单建统筹(5.5%)缴纳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单建统筹(7%)缴纳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统账结合(9%)缴纳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的险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
(一) 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时分别为21207元和4242元。全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前(含公告当月),灵活就业人员可在4242元和21207元之间自主选择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按新的“封顶保底线”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前月份不再补差。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缴纳。
(三)长期护理保险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经选择确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予变更。
温馨提示
1、原选择5.5%缴费比例的,现医保系统仍维持5.5%;原选择10%缴费比例的,现医保系统已调整为9%;医保系统已新增设7%缴费比例。原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通过微信搜索“泰安医保”小程序实名认证后,首先在首页操作界面下找到“办事大厅→我要办事→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登记”模块进行办理中断登记;然后在“办事大厅→我要办事→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模块进行办理参保登记。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登记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办理须知,选择好对应缴费比例的参保单位。
2、为避免因社平工资调整进行补差,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可先缴纳至7月(社平工资约在2024年7月公布),不要一次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为保障待遇不受影响,请务必于上次保费到期月份一个月内及时接续缴费,确保缴费月份正常接续不出现中断。
一、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身份证直接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后也可直接通过“泰安人社”手机APP或“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怎样确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因2019年度省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目前可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在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对缴费差额予以补缴。即目前月缴费基数可在3269元-16346元之间(养老保险全年缴费金额在7845.6元—39230.4元之间)任意选择。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及最低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退休时养老金的核算与那些因素有关?退休养老金是否继续调整?
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等因素确定,“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05年至2019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已实现15连涨。2020年,国家将再次进行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将实现16连涨。
五、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条件还可以领取遗属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抚恤金标准:退休及缴费年限满15年死亡人员的遗属享受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现执行56734.2元),不足15年的按照缴费年限的比例享受。
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3、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4、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5、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6、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7、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8、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9、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 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1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3、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4、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5、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4月30日。
16、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统筹地区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17、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及用途?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设立的,用于记录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在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 计入,记账利率等相关政策与企业职工相同。
18、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国家统一政策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本省公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规定,自2016年起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国家规定,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19、出国定居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21、对企业来说,2020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20年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政策,主要内容为: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等其他
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该规定作为一项阶段性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恢复正常征收。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对于需要补缴历史欠费的企业,补缴费款中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日起已恢复正常征收。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对于需要补缴历史欠费的企业,补缴费款中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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