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是成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相关内容。
2023年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
温馨提示
根据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核定。
自2023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费基数按新的缴费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底前可补缴2022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愿向税务部门申请补足2022年、2023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延展期政策规定补缴2022年、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1.成都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分别按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4912元的60%(4246元/月)和300%(21228元/月)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
2.2023年7月1日起,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5661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100%核定(7076元/月)。
1. 根据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核定。
2.经与税务部门共同确定,自2023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费基数按新的缴费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底前可补缴2022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愿向税务部门申请补足2022年、2023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延展期政策规定补缴2022年、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3.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四川人社”APP或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办理;社保费缴纳业务可通过“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保地税务大厅办理,其中市本级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至金牛区税务大厅(地址:一品天下大街999号二楼,电话:12366/87653446)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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