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购房不限大小皆可落户南昌中心城区
人民网南昌11月13日电(肖成)13日,本网从江西省公安厅获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公告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意见》明确,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力争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努力实现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提出,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皆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明确,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江西省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公民义务。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处(邮编3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3717674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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