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备受关注的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江西开始告别养老“双轨制”,全省17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自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按月缴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此次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实现新老待遇平稳衔接,我省设立10年过渡期,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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