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基本社保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1、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保参保范围内目前仍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社保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社保关系的单位职工。
2、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山西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缴流程:
1、参保单位对符合规定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社保中心申报。
2、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阳曲县惠众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社保中心申报。
3、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至阳曲县企业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补缴社保费审批、备案表》。
(三)补缴基数、比例:
1、年补缴基数为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单位年补缴2626元,个人年补缴1050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同上,按20%的比例补缴,即年度基本社保费2626元。
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四)补缴基本社保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
1、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2、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3、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山西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性补缴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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