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为维护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下称“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现就全市开展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下称“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度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时间为5月16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资料
1、参保单位填写《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申报登记表》(附件一)、《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二)和《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附件三),相关表格在三门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asmx.hrss.gov.cn)通知公告相关文件中下载。
2、参保单位提供《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12月份职工工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程序
1、信息核定。5月16日起,请各参保单位携带电子存储设备到属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拷取本单位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电子资料,对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定。
2、基数核定。6月10日前,参保单位将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资料报送至属地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6月17日前,完成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3、录入系统。6月18日至30日,各参保单位将核定准确的信息和基数,按全省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设置的格式形成电子数据,报送至属地经办机构录入全省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度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谁核定、谁负责,申报与稽核同时进行”的工作原则,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定本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及参保职工信息,重点是核实参保单位名称是否登记为全称以及基础信息登记是否准确,其中参保职工信息需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调动情况、异地安置情况、死亡是否终止参保和享有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人员职务变更情况进行核定,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
3、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统计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各级经办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调整参保单位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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