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明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市14.36万名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方案》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当职工发生变动时,建筑企业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化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建筑企业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方案》规定,基金管理中,按项目参保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经办机构对基金收入进行单独统计、单独报表。另外,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地显着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确保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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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解读: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2.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3.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4.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5、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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