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本市户籍。
2、非本市户籍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
3、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缴纳养老保险(无年龄限制)。
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原户口所在区或单位经营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办理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如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移:(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移办法》的规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苏劳社险[1998]26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在办理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停止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利息一并转移。
另外,参加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江苏省内社保转移流程,仅供参考!更多江苏社保转移相关知识,可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或者拨打社保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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