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问题,一一作出了明确。
还没到退休年龄,但是因患大重病不可能再工作了,怎么办?《通知》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怎么解决?《意见》规定,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人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发放养老金。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是对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整,严格按照省政府93号令的要求,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应保尽保。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要求,此次政策修订取消了我市自2011年开始实施的农龄折算一次性补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使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依法合规。
此次政策调整以6月30日为时间节点。考虑到从征地到办理社会保障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6月30日前已经批准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在9月30日前可按调整前办法办理,10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对7月1日以后批准征用土地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新政策落实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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