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56岁时失业,准备领取失业保险金。他有个疑问: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久?能不能领到他退休?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确定的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的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一是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满2年后失业了,在未办理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又再次就业,如果就业1年后又再次失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1)×3=9,该劳动者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满5年后失业了,在这5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他可以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他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又工作了4年后失业,这4年中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时候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该如何计算?第一步,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出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3=12个月;第二步,确定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领14个月,已领6个月,未领8个月;第三步,将本次失业应领取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相加:12+8=20个月。该劳动者再次失业后可以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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