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或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其中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七、我市哪几类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士兵、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它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失业人员。
八、到什么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中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档案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个人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其它类型的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九、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失业登记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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