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它:户籍迁出本市(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后补办,向何机构申请补发?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违反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无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就业失业登记证》,供他人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或备注。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年审?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的对象为本年度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内容有哪些?
答: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4、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什么情况下注销
答: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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