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陕西省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陕西省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限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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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陕西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通报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并接受媒体采访,就有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陕西省政府同意,由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2.5亿元。
失业保险 陕西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 各地在继续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再进行分类调整: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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