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夫妇双方的户口薄、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除此之外:
如果是生第二胎的,要提供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如果是失业的,要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如果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要提供本人农保账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如果不是本市户籍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上海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地址及电话(仅是咨询电话,不是生育保险的专项咨询电话)
新永安路9号63733396
中山南一路535号63042372
曲阳路179号65080233
武宁南路221号62312106
天山路38号52060415
沪太路711号56098580
徐虹北路80号64476710
武宁路1032号62542330
江浦路736号65897172
友谊支路238号56601831
莘松路385号64920165
浦东南路3993号50879104
外环一带:
卫零路357号57966423
人民路207号59621141
南桥人民南路501号67116318
荣乐中路248号57716059
惠南城西路61号58023399
公园路200号69717104
博乐路69号5952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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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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