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下面是高考知识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失业险领取规定,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申领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省市失业险领取条件在上述基础上,还是有不同。
【例】现行上海失业险领取条件如下: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②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④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⑤个人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如需了解具体领取条件请拨打本地社保服务热线12333。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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