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对象及条件:单位参保,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
申办材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1份 。
办理程序: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告知。
办理时限:按月发放,每月20-25日。
收费标准:免费
承办机构: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上班时间
地址:吉安市城南新区文忠路(文化艺术中心南侧)市民服务中心大楼三楼
邮编:343000
联系方式:8243360
监督电话:8231043
网上咨询:http://www.jianhrss.gov.cn/
状态查询:8243360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失业人员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留存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当月未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五、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4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在领取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2011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吉州区470元/月、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440元/月;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遂川县410元/月;峡江县380元/月。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再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发给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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