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它失业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1、原单位应提供失业人员的详细名单;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等情况;
4、失业人员的档案资料、身份证、失业人员相片4张、《失业证》、《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登记情况、未有就业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5、个体工商户雇主及私营企业主应出具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注销依据;
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详细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报最后缴费地的社保局备案。
(二)失业人员或受失业人员委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的单位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的就业证,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提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失业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四)受理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失业待遇进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五)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单位或个人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潮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原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发放。
(七)每月24日至25日(节假日顺延)为失业人员次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日期。
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户口所在地居委(派出所)或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指定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未有就业的有关证明,亲自按月到社保局或社保局委托的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经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凭社保局开具的单证,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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