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失业保险政策解答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需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延安市失业保险单位注册登记表;
3.延安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
4.人员新参保导入格式电子版。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0.3%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四、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
失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参保单位携带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人员有变化的需携带《延安市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员增减情况申报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通过“陕西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合计单》交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合计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017年5月1日起,二类工资区为1185元/月;三类工资区为1110元/月。
七、失业保险金能领多长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3个月;满2年领取6个月;满3年领取9个月;满4年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领取18个月;满10年以上领取24个月。
八、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延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告知书》,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人员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创业证、延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告知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1寸照片两张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条件的,自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到本人社保卡。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予以支付。
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九、失业保险还有哪些待遇?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人不缴费。
2.取暖季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取暖期,每月可享受225元的取暖补贴,每个取暖期补贴不超过4个月。
3.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培训课时确定,最高可达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4.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5.续领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6.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措施有哪些?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补贴。
3.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继续按原领取期限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取暖期失业保险补贴,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否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发放安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如何理解?
1.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2.补贴条件(两个条件同时符合):
①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
②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4.申领程序: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十三、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如何理解?
1.补贴对象:各类企业。
2.补贴条件(以下条件同时具备):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③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3.补贴项目及标准:
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可提高到不超过8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同一年内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4.申报程序:
每年4?6月份,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申请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确定补贴的企业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各企业。
5.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至2020年。
十四、失业调控补贴政策如何理解?
1.补贴对象和条件:连续三年参保缴费好、向社会推出人员少、并在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调整过程中对职工进行培训安置的参保单位。
2.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原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3.补贴标准:培训补贴600元/人,职介补贴100元/人,接收安置补贴500元/人。
4.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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