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2015年3月1日起,宁夏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到2%,2015难6月银川市社保信息系统正式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单位缴纳1.3%,个人缴纳0.7%,[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之前按照3%的缴费率核定的已收失业保险费,7月开始进行冲抵。
2、失业保险基数调整
银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734元,所以银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202,下限为2840。[详见本文参考资料3]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共计2535元;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共计5070元;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共计7605元;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共计10140元;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共计11830元。
6、累计缴费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详见本文参考资料4]
1、失业人员户籍不在银川的,可申请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要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划转到银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银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失业人员想要把失业保险待遇转回户籍地领取的,需要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关系转移申请书》,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2)户口簿;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4)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跨省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在银川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提供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原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凭证;
(3)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
银川失业保险目前暂不支持网上查询,市民朋友们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和社保中心窗口查询的方式了解个人账户信息。
1、电话查询
拨打银川市社保热线0951-12333或0951-6188666查询。
2、社保中心窗口查询
您还可以持身份证到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查询。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市民大厅
电话:0951-55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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