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 1月2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1189元/月、二类区1110元/月、三类区1030元/月、四类区967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458元/月、二类区1413元/月、三类区1368元/月、四类区1323元/月。
城镇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发给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失业保险金增发2个月,但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并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2.审核缴费年限后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3.审核后的本人档案;
4.《兰州地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5.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6. 失业人员本人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所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失业证》上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金额,并发给存折,失业人员每月在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时间内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划入本人存折。失业保险金按月签字领取,未办理签字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不发。
办理地址:
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78号
电话:8487208
城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5号
电话:8873996
七里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
电话:266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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