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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咸宁市失业金办理流程领取条件

更新时间:2023-06-11 21:41:34 来源: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至85%。我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这三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73元/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这三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63元/月。

据悉,之前我市执行的失业人员保险金为2015年的标准,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的标准为858元,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标准为770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对象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重新就业要求的人群。失业人员在中断就业后,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之内将以上资料报送至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员对其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计算享受待遇期限,对符合享受条件人员当月进行申报登记,次月发放待遇。申领时,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资料。

咸宁市失业保险领取所需材料

职工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步骤一: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二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步骤二: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6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不足7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8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不足9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 非咸宁市户籍人员每月可领91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咸宁市的每人每月840元,其它区市县每人每月91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户籍在咸宁市的每人每月960元,其它区市县每人每月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