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南辞职后失业保险金申请领取条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在省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是失业保险金申请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
1905年,法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成为了世界上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我国于1986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全世界已有近80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个主要特点。
三、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省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及基数
1、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缴费与否,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2、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我省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向何处申请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六、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项目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七、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八、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缴费数额确定。
2、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三类九挡。具体标准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2、缴费基数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4、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5、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十二、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十四、我省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培训补助标准
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经统筹地政府审查同意,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但人均补助额不超过400元。
十五、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
十六、我省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给予的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供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审核,可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于保留。
十七、我省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其它同类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十八、我省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待遇
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金对应标准享受待遇,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其它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十九、我省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取得内地就业许可、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与我省内地居民一样按不同的就业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与我省内地居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我省外国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享受与我省中国公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二十一、我省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二十二、我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应当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业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60日内,到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三、我省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分为在职随劳动关系转迁、随就业地转移的转迁和失业随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地点的转迁,具体手续可到参保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迁入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四、我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
二十五、我省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二十六、我省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我省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我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1、自2011年11月起,我省开始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当年省人民政府《稳定物价保障市场供应责任书》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作为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当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对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CPI月同比涨幅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2、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CPI上涨幅度乘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发放办法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3、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如果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暂停本年度的联动措施,待下一年度开始后,视CPI情况再次启动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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