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临沂辞职后失业保险金申请领取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下是失业保险金申请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目前临沂市申领失业保险金采取网办模式与线下模式相结合。
方法一:用关联“电子社保卡”功能的手机APP申领
1、从关联“电子社保卡”的手机APP(如微信、支付宝、掌上12333、国务院客户端等),找到“电子社保卡”功能项。(微信和支付宝具体流程可参考本指南附件)。
2、找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项目,在阅读并同意申领须知的基础上,核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待遇发放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方法二:用电脑从网站申请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登录,已有“掌上12333”手机APP的可以直接扫码登录,没有账号的点击注册。
2、选择[失业待遇申领],从左侧再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填写相关信息,办理网上申领。
方法三:现场办理
通过互联网申领或手机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到全市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让工作人员现场办理。
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莒南县新政务大厅人社局二楼失业保险窗口,17662877837
办理时间及结果反馈
可随时通过网办模式提交,正常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办理请在工作日工作时段内前往。
可通过原办理渠道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将相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网办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原办理渠道和注册手机号短信反馈不通过原因;现场办理的,即时反馈不通过原因。
(一)不同申领对象的待遇期限
1、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期限。
4、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期限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待遇标准
1、从2021年10月起,每人每月1530元。(九县执行1530元,市本级+三区执行1710元。)
2、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注意事项
1、为减少审核时限,请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先办理失业登记并提出求职要求。具体办理办法请联系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通过关联“电子社保卡”功能的手机APP自助办理。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3、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7月10日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以参保缴费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以补缴为依据核定失业补助金。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需就业并缴纳社保的,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请先申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申请结转,再次失业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5、对失业人员的待遇享受资格核查,贯穿领金全过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
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2、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0〕71号);
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函〔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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