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各不相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一、增值税
现行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7号):自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附征税费
按照规定,附征税费随同主税种一并征收、减免,既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则附征税费同时减免。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账务处理上,不作计提分录。
三、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
因为此项减免属于直接减免,按照实际应纳税额计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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