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采用3500元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所得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说明: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举例说明
年终奖计税方法:假设某人2008年年终奖为S,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其当月应发工资为G,则应纳税按如下方法计算:
第一步:计算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G≥2000元,则将S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1,按M1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M1为2520元,则适用税率为15%(设为X1),速算扣除数为125(设为Y1)。
第二步: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S*X1-Y1
或者:
第一步:如果G<2000元,则按照S-(2000-G)的计算结果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2,按M2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M2为1500元,则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第二步: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2000-G)]*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
1)假设张某2008年年终奖为58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2120元,其计算方法为: 58000/12=4833,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纳税额为58000*15%-125=8575元。
2)假设李某2008年年终奖为11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1230元,其计算方法为:因1230元<2000元,则11000-(2000-1230)=10230,10230/12=852.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11000-(2000-1230)]*10%-25=998元。
问:补领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2100元、2200元和28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10元和5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100)-2000]×5%-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200)-2000]×5%-10=6(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800)-2000]×10%-55}-25=12(元)
陈某领取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元。
外籍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
问:请问补发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把取得的数月补发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而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不属于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范围,不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
个人取得补发工资的,应将补发工资摊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该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补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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