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市县,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为基数,保证省与市县既有财力;继续实施财政困难县(市、区)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为基数核定省级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
(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五)中央从市县上划的收入,省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另外,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做好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届时省级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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