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化解经济下行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激励和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及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且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在一次性补清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期间,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份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申请年度与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证明及职工花名册,
上报失业保险参保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类型的认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行业主管审定的企业名单、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于次年一季度前拨付补贴资金给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
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强化职能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扩大企业认定范围、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严格程序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生产经营、裁员等情况,不得欺报、瞒报;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及时将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反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 年度)
申请单位:
企业名称 | 注册类型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经 办 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
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 单位批准 成立时间 | 参加失业 保险时间 | |||
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类型 | (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其他 | ||||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 人 | 本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 元 | ||
申请稳岗 补贴期限 | 年 月? 月 | 申请稳岗 补贴金额 | 元 | ||
经济 和信 息化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发展 和改 革委 部门 意见 | 年 月日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财政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4份,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申请补贴企业类型”栏,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 )内打“√”。
3、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4、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5、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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