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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福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一)

更新时间:2023-08-14 22:15:04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发改委(上市办)、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各有关单位,省控股(集团)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根据我省促进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类别及申报要求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省级代偿补偿、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企业开拓市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工业设计发展等八大类项目,除省级代偿补偿资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直接拨付省再担保公司委托管理外,其余资金均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登陆http://www.fjetc.gov.cn/Hqxm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已开通“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县(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根据各项目要求时限及时进行网络系统审核上报。本通知及所要求的相关表格材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可登陆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下载,其余项目均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5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依法设立(不含厦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4.项目申报期内(2014.1.1-2014.12.31)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70%以上;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7.接受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
5.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6.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4年担保总额、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3年末余额+2014年增加额)、2014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4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 2014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等情况;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第(5)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4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5)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仅对2014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
(6)社会效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