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之际,各办公室又掀起了一股讨论年终奖的热潮,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发多少都是大家热切关心的话题。特别是赶上年底离职跳槽者,更是对“离职了,还有年终奖吗?”下面和小编一起去看看~
网友的困惑: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两年,打算在明年1月10日自己辞职,我所在的公司劳动合同上写明:做满一年(1月1号到12月31号)就会给职员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其实就是年底双薪那一个月的奖金,去年的工资条上写为奖金)。
劳动合同上还写明:生活补助金在农历春节前发(但没规定在春节之前几天发),在生活补助金发放前提前离职的人员不享受此生活补助金。
特此询问,从现行法律角度看,我自己辞职离开公司,该不该拿到最后一年的年底奖金(即该公司的生活补助金)?离职人员不享受的约定是否有效(跟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无效)?
[特约顾问答复:]
年终奖是薪酬的形式之一,但是它并不是法律概念。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中会规定年终奖如何处理。它也不是薪酬的必备项目,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年终奖。但无论如何,阿克知道所有给年终奖的单位,都想自己能对年终奖的发放掌握一定的灵活性,即自己可以控制给哪些人年终奖,给多少年终奖。
既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中规定年终奖,那发放年终奖的原则必然是有约定从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来自于劳动合同,也可以来自于规章制度。假设约定有年终奖,而具体发放规则不够明确的话,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和法院往往会参照常人的理解,将年终奖理解成为单位对员工以往一年辛勤工作回报。照这样理解法,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无论发放年终奖时是否在职,当然应该获得这一报酬。甚至于有些地方的仲裁和法院认为,年中离职的员工也应当按已工作月份的比例获得年终奖。可是,这种看似保护劳动者的激进做法,只引来了用人单位的无情报复。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对年终奖非常谨慎。他们通过一些手段来规避年终奖风险。很不幸,这些手段被你遇见了:一是改变年终奖的名称,一是明确约定发放时已离职的没有资格。
你们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将年终奖起名叫生活补助金,将原本激励性质的奖金,改成补助的样子。这样做确实有效果。之前说过,年终奖也并非法律概念,因此我们没有办法将年终奖与生活补助做明确的区分。其他还有叫年度绩效奖的,这样给人感觉是否得这个奖金,得多少奖金还要看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再可能是那个针对一年工作回报的所谓年终奖了。当然,诸如此类的名目还有很多。
其次,你们单位劳动合同上写了,生活补助只发给在职员工。这种约定比较明确,又是双方都是协商一致的约定。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效力比较难推翻。
至于生活补助是在农历春节前发,却没有明确前几天发这个问题,一般的理解是,这一补助最晚应该在春节前发。如果届时没有发,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但如果在农历年三十发了,就是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
所以,如果你1月10日离开这家公司,那时它还没有发生活补助,你就丧失了领取的资格。建议你考虑调整一下辞职日期,避免这样的损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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