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最新人口数量
末,海南省常住人口总量达到903.48万人,比2013年增加8.2万人,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四年间增加34.93万人,年均增长0.99%,而我省上一个十年即2000--2010年人口总量年均增长0.98%。人口总量的增长总体上呈现低速增长态势。
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平稳。2010?,全省人口出生率保持在14.0‰?14.8‰之间,死亡率略有提升,自然增长率仍保持在8-9‰之间。
随着全省城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镇经济快速增长,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的转移,推进了全省城镇化进程。末,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地区的人口达485.71万人,城镇化率为53.76%,比2013年城镇人口增加13.54万人。与“六普”时期的2010年末相比,城镇人口增加54.13万人,城镇化率上升4.07个百分点
全省0-14岁少儿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9.48%;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比重为72.4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8.11%。与2013年末相比,少儿人口比重和劳动适龄人口比重同时下降0.01个百分点(表二),老龄人口比重上升了0.02个百分点。全省人口年龄结构呈现少年人口和劳动适龄人口比重下降、老龄人口比重上升的态势。
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使得总人口抚养比(即赡养率)达38.10%,比2013年提高了0.02个百分点。
海南最新人口政策
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3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新内涵,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依法有序平稳实施,在《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过程中,我省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崛起战略,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宗旨,立足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构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对生育政策的调整,考虑到我省的生育水平相对于全国其他省份仍然较高,为继续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基于我省人口形势,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省对再婚夫妻的生育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落地。
对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我省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原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删除原《条例》“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增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二)修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同时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再婚家庭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同时兼顾生育数量的限制。
(三)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二是删除再生育审批公示的规定,减少群众办理时限。
(四)自主选择避孕方法。新《条例》不再规定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并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一是删除了原《条例》关于晚育产假十五日和晚育护理假的规定,取消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三个月产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给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护理假。取消原《条例》晚婚假的规定,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二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保留了现行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六)删除不符合现状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一是删除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内容。二是删除预征社会抚养费的有关内容。
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
(一)婚假和产假。
1、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均增加婚假十日;新《条例》将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产假奖励待遇扩大到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不管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经批准再生育的,均可享受新《条例》规定的有关产假或护理假的假期。
2、1月1日之后,新《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休完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
(二)退休人员加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问题。
新《条例》保留了关于退休人员加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条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退休人员终身生育一个子女,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问题。
1、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再审批。
2、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免费补办生育服务证。
(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
1、在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前,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后,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前,违法生育二孩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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